为适应市场发展及管理需要,信息产业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291号)第八条规定的授权,适时对《电信业务分类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进行调整。现行《目录》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,其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分类不再基于网络,而是基于业务特征,即根据增值电信的业务特征,将部分能够在不同网络上实现、在业务特征上没有本质区别的业务归并在一起。 其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,是指通过信息采集、开发、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,通过固定网、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(声讯服务)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。信息服务的类型主要包括内容服务、娱乐 /游戏、商业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务。信息服务业务面向的用户可以是固定通信网络用户、移动通信网络用户、因特网用户或其他数据传送网络的用户。
因此, 原目录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( ICP)业务、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、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(即声讯服务)业务都包含在现行目录中的信息服务业务范围之内。